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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实名制对网络商标侵权说“不”

时间:2010-07-30 00:00:00 点击: 【字体:

随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起草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7月1日起施行,一直处于争议漩涡的“网店实名制”也正式由幕后走向前台。该《办法》第十八、二十四条等同时明确,今后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和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均应尊重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不得有侵犯他人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发生。

  对此,有业内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现阶段网络购物虽然大行其道,但关于网购的负面声音也时有出现,诸如淘宝、易趣等知名购物网站就多次因为其用户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成为被告。类似情况不仅制约了网络购物市场本身的发展,更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及市场经济秩序带来了不良影响。因此,《办法》关于制止网络商标侵权及规范网络购物市场的初衷值得肯定,其作用令人期待。

  在遏制网络商标侵权方面,《办法》发挥的作用将会如何?本报特邀3位在商标诉讼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资深知识产权律师进行了解读。

  权利、义务得以明晰

  联德律师事务所左玉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办法》通过将经营者实名注册网店的强制规定,对经营者不得虚假宣传、侵犯知识产权等义务的设定,与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实名登记经营者信息的规定,和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采取必要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并依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等规定相结合。无论对于降低网络交易中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还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发生后,权利人确定侵权主体、明晰经营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之间的侵权责任,高效保护知识产权均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办法》有效实施后,首先能预期经营者在网络销售中明目张胆假冒知名品牌商标、侵犯企业名称权等现象可能会逐步减少;其次,由于实行了网店实名制,可以方便地确定直接侵权人进而追究其侵权责任,故起诉到法院的此类网络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可能会增加;再次,一旦发生诉讼,无论从利于查清事实的角度,还是从责任分担的角度,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被列为共同被告的可能性依然很大,但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严格按照《办法》和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操作,被判决因故意辅助他人侵权而承担侵权责任的可能性较小;最后,《办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同时实施,对权利人有效打击网络交易中侵犯其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的行为都将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

  降低管理、取证难度

  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朱妙春:《办法》施行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便于受侵害方进行维权。

  对网店经营者来说,《办法》明确了其行为的边界,只要合法诚信经营就不必担心卷入诉讼。对网络平台运营商来说,“网店实名制”减轻了其管理的难度,在发生侵权时只要依法提供网店经营者的真实注册信息帮助商标权利人维权,而不用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查找其用户的真实身份。同时,《办法》还能避免网络运营商陷入无休止的侵权诉讼。

  “网店实名制”的施行最为关键的作用是规范了网络购物的秩序,并倡导良性竞争,以期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这也能优化我国网络购物环境,减少网络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发生,进一步促进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

  此外,其作用在法律实务中亦有体现。《办法》对于法律实务工作者和维权者而言,在实务操作和维权活动中提供了诸多法律依据。可以认为,《办法》的实施是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作为一个特殊法将“网店”侵权的情况进行了特别规定。其中,具体法条将侵权行为进行了列举,对当事人作出了明确禁止性规定。此后一旦涉及该类纠纷,将有效避免原先举证责任不明,侵权行为难以界定等实际操作中的疑难问题。

  统一认定标准、尺度

  北京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夏志泽:《办法》对于制止网络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所能起到的最直接作用是可以快速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人。此外,还规定了网络商品交易的原则及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侵犯他人商标权的义务,为网络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提供了认定标准和尺度,并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又无具体的条文对其进行规范的行为,设立了兜底性或补充性条款。

  从实际操作来看,网络上的信息因为具有易修改、易删除等特性,商标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后,在追究侵权者的侵权责任时往往举证困难。《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网站经营者对网络信息有保存和备份的义务,就为权利人的举证提供了方便,第三十一条对此也有相应规定。

  《办法》的另一重要作用是具体落实了网站经营者的删除义务。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网络交易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的侵权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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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摘录

  第十八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第二十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并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

  第二十九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经营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