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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洋洋”之衍生“羊”商标被抢风波

时间:2010-06-02 00:00:00 点击: 【字体:

        近日,内地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热卖之际,该动画片在香港的版权持有公司Infoport Management Limited以“喜羊羊”为蓝本,设计了“法制羊羊”和“律羊羊”两个新角色,原本只想让“香港基本法推介联席会议”将新角色作为该会举办之问答比赛吉祥物,作推广宣传之用,但令其始料未及的是香港基本法推介联席会议副秘书长、律师黄梦莹,擅自把上述两个动画形象以自己名义注册了商标。

  Infoport Management Limited公司因此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黄梦莹归还“法制羊羊”和“律羊羊”商标,禁止黄梦莹继续侵权并向其提出赔偿请求。

  据悉,原告为离岸公司Infoport Management Limited,其拥有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在香港地区的版权,片中的“喜羊羊”、“慢羊羊”、“暖羊羊”和“灰太狼”等角色的版权,也属原告所有,其已将《喜羊羊与灰太狼》的名字及其卡通角色,分别在香港及内地注册为商标。据了解,2009年3月,Infoport Management Limited公司聘请长盛国际律师事务所黄梦莹为公司的事务律师。同时,Infoport Management Limited公司根据“喜羊羊”的角色,创作“法制羊羊”和“律羊羊”两个新角色,并把新角色给予香港基本法推介联席会议,用于宣传第二届《法制先锋》《基本法》常识问答比赛。Infoport Management Limited公司把两个新角色的版权进行了登记。

  Infoport Management Limited公司在诉讼材料中指出,其在2009年7月与长盛国际律师事务所终止合作,然而,其公司相关部门却发现黄梦莹于同年8月擅自把“法制羊羊”和“律羊羊”以自己名义注册商标。虽然原告多番要求沟通解决,但黄梦莹拒绝交出注册商标权,沟通无果后,原告将黄梦莹告上法庭。

  据黄梦莹解释,“法制羊羊”(Bala Goat)及“律羊羊”(Koona Goat)的名字均是由她自己构思出来的,背后有深层意思,前者是取自基本法Basic Law首两个英文字Ba及La而成,后者则取自Hong Kong(香港)中的Ko,再加上China(中国)的na而成,象征一国两制。此案又一次引发了人们对于吉祥物相关权利的关注。

  ●焦点一:吉祥物归谁所有?

  专家:吉祥物承继版权属性,受著作权保护

  一个吉祥物出现后,其与生俱来的究竟是什么样的权利,这种原始权利又该属于谁?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当今吉祥物的诞生大多是为了推介某个活动或者会议,起到一个形象代言的作用。一般来说,其最常见的产生方式不外乎两种:一种是某一活动的组织者向社会公开征集吉祥物的设计方案,在应征者提供的吉祥物中择优使用。另一种则是利用已经成名的某个形象,这个形象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拟的动画形象,再根据具体的活动特征以及推广要求稍加改动,最终形成某个特定的吉祥物。本案涉及的问题属于后一种情况。无论是前者的设计方案,还是后者的成名动画形象,都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而由此基础上产生的吉祥物,本身承继了版权的属性。

  陶鑫良表示,在公开征集设计方案的方式中,吉祥物设计方案一旦完成即获得著作权保护,权利归属于作者。但一般情况下,征集方会与被选中作品的作者签订相关协议,受让著作权,这种权利沿革比较简单清楚。而另一种方式,是在已经取得相当影响力的形象上加工而成,其权利脉络稍显复杂。以动画形象为例,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动画片的著作权归制片方所有,而动画形象的著作权归设计者本人享有,在法理上并不当然转让给制片方。在此基础上的任何使用或者对原形象的改变,都需获得权利人的授权或者同意,获得授权后才能合法将动画形象其作为吉祥物,享有一定的权利。

  大连海事大学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副院长徐红菊认为,在厘清著作权脉络的基础上,还要注意演绎作品著作权的问题。吉祥物一般为迎合某一活动的特定需要,在动画形象基础上略作改变才能成型。而这一改变是否能够产生演绎作品著作权并非绝对。如果其不能改变大众的原始印象,换句话说,一眼就能看出这是哪个动画形象,即使作出些细微改变,依然不能认定为演绎作品。反之,如果作出改变较大,已经形成新的形象,则其演绎作品作者可就演绎部分享有一定权利。但在对原作品再创作之前要征得原权利人同意。

  除此之外,徐红菊还告诉记者,吉祥物及其衍生产品还可能产生商品化权,这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具体规定,一般归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调整。

  ●焦点二:赛会经办人员能否将吉祥物注册为商标?

  专家:擅自以个人名义将吉祥物注册为商标是无效行为

  本案中黄梦莹拥有赛会组织者香港基本法推介联席会议副秘书长和港方版权公司前法律顾问的双重身份,并是赛会使用吉祥物的主要参与者,其以个人名义将吉祥物注册为商标是否合法?对于这个问题,徐红菊认为,黄梦莹虽然是赛事使用吉祥物的主要经办人之一,又与授权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身份上的联系,但对于吉祥物在著作权意义上的权利主体而言,她依然应该被认定为“第三人”,即不能代表授权双方任何一方利益的局外人。授权合同基于其双方意志,其效力也仅限于合同双方,对其他人没有可参照性。香港基本法推介联席会议只能按照合同条款使用吉祥物,至于黄梦莹本人,她既不是合同当事人,亦非律师协会法定代表人,就秘书长这一单一身份而言,对于吉祥物不享有任何权利。

  陶鑫良表示,虽然商标权和著作权分属不同性质的知识产权,相互之间没有效力高低之分,而且商标注册是允许个人申请的,只要与在先商标没有近似的嫌疑,有可能出现不相关的人申请商标成功的情况。但这并不能说明如此而来的权利就符合法律的保护要求。

  他进一步解释说,不同性质的私法权利一旦发生冲突,其解决往往要通过和遵循私法领域的两大原则:一为在先权利二是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从时间上来看《喜羊羊与灰太狼》的动画片先于涉案商标出现,而且“喜羊羊”的形象在内地和香港都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其形象著作权应该被认为是在先权利。任何不当使用和侵害该权利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也就是说,黄梦莹注册涉案商标的行为本身已属非法,违法行为不可能产生权利,所以谈不上其所注册商标的效力问题。此外,黄梦莹作为赛事经办人,至少是知情者,其本身又具有法律从业经验,从这个角度看,她一方面能够接触到吉祥物,另一方面也应当知道吉祥物的权利归属,可见,黄梦莹将吉祥物注册为商标的行为存在明显的故意,违反了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无效行为。因此,对于涉案商标的处理应该是不予注册,倘若已经获准的,也应该经过相关程序予以撤销。

  ●焦点三:吉祥物使用者享有哪些权利?

  专家:权利限于所获授权

  本案中,与“喜羊羊”形象产生纠纷的“法制羊羊”和“律羊羊”是“第二届法制先锋基本法常识问答比赛”的吉祥物。香港基本法推介联席会议作为赛事的主办方和吉祥物的主要使用者享有哪些权利呢?

  陶鑫良认为,吉祥物的保护已经成为知识产权界经常讨论的一个话题,特别是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2010年上海世博会以及广州亚运会背景下,这一话题日益变得炙手可热。北京奥运会的福娃家喻户晓,为保护其相关权利,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北京奥组委还发布奥运吉祥物知识产权保护公告,对其权利划分和享有作了详细规定,而且保护已经带有国家强制力的味道。而诸如本案的“法制羊羊”和“律羊羊”这样的吉祥物,没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作为直接、具体的依据,其权利来源要严格依照民法通则、知识产权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上述著作权的授权脉络为根据,以清晰的授权合同文本作为权利范围的标准。本案中,Infoport Management Limited公司作为广东原创动力公司在香港的版权代言人,两者之间的授权合同应该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原动画形象的授权使用,包括授权期限、使用范围等二是Infoport Management Limited公司能否享有对原动画形象的修改(人身权)和改变(财产权)的权利。如果港方公司没有修改和改变原形象的权利,那么,“法制羊羊”和“律羊羊”从产生时就是非法的。只有港方拥有上述权利的条件下,才能授权香港基本法推介联席会议使用该吉祥物。香港基本法推介联席会议作为吉祥物的使用者,并没有法定的权利或者义务,仅有权依据与Infoport Management Limited公司授权许可合同的内容行使相应的权利。

  ●焦点四:如何保护吉祥物?

  专家:明晰授权,综合保护

  在谈到如何有效保护吉祥物的相关权利时,陶鑫良对记者表示,目前对吉祥物的保护还主要集中在著作权领域,著作权是自作品完成时自动生成,这就使著作权保护与其他方式保护相比更便捷,范围也更大。做好著作权保护,要求著作权人与形象方案设计者之间拥有明晰的权利划分,也要求权利人和使用者的授权条款尽可能详尽、专业。因为知识产权对期限、使用范围甚至地域有严格限制的权利,只有严格授权范围,才能使其作为处理纠纷时的有效根据。同时,及时做好版权登记,对于保护著作权也是大有裨益的。

  徐红菊表示,除了著作权保护外,权利人也可以申请商标作为保护,商标权在发生纠纷时更容易判断是否侵权,但其多类别的保护会对权利人造成一定的负担。因此,综合考虑,部分注册成为一个事半功倍的保护途径。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崔国斌告诉记者,对于吉祥物的保护来说,专利保护也是有效的辅助性手段。在著作权保护中,如果他人证明完全没有抄袭,而是独立创作出了与原形象相似的吉祥物作品,可以就此申请专利保护。虽然这样难度很大,但是一旦获得授权,就不属于侵权。因此,在著作权保护的基础上,申请专利权,就能避免不必要的权利冲突,是一个辅助性保护的手段。崔国斌表示,对吉祥物的保护主要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不同,专利保护的对象是具体产品。比如纪念品,种类很多的非常有立体美感的吉祥物就有玩具娃娃、钥匙链、瓷盘等等。这一独创外观设计专利,在哪一类产品申请就获得专利保护,其他未申请专利的产品就不受保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