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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商标要构成犯罪

时间:2010-04-16 00:00:00 点击: 【字体:

        刘某在某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任董事长。在其任职期间,因食品行业竞争激烈,加上该食品加工技术落后,其加工的食品销路不畅,积压严重造成亏损。刘某为扭转该公司的局面,自去年春节前夕开始,便托人到泊江某市场购买了伪造的南方某食品厂注册的“美味”商标标标识10万张,并指派公司职工将该商标标识贴在自己加工的食品上,为了防止假冒食品被 人怀疑,在刘某的策划下,又更换了食品外包装,然后将假冒的食品销往各地,非法经营额达9万元。刘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不法行为,被消费者举报后,由某市工商标局立案,当办案人员调查该案件时,发现刘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构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便将该案件移交给当地司法机关。刘某闻知该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后认为,现在市场上假冒商品有的是,假冒注册商标只是一般违法,构不成犯罪,并指责工商部门是“多此一举”,不应该将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刘某的行为真像自己所说是一般违法,工商部门不必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共刑事责任吗?


  所谓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法律上,假冒注册商标罪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该罪的客体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所谓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或者其它组合等构成,使用于商品上用以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同一种类似商品的显著标记。二是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三是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四是该罪主观方面只能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是他人注册商标,而未经注册商林海雪原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目的是营利或者谋取非法利益。《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它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什么是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无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该案看,该公司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不仅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情节严重,非法经营额达9万元。因此,该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及刘某的行为已不属一般违法,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工商部门将该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是正确的。